延安法院的不作为:一场马拉松判决拖垮当事人

2020-10-28 13:24:29  来源: 原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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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事发延安,一个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案情并不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,一拖就是四年多时间,导致当事人债台高筑,生活紊乱。

       2007年,延安市卫生监督所经过法定程序,预建办公楼、住宅楼,曹占清所在的延安联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,合同总造价为3980万元。作为施工方,在施工过程中,联昌建筑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施工标准进行施工。该工程于2010年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,延安市卫生监督所采取各种非法手段,不给审计,不给结算工程款。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,曹占清只能在民间以高额利息贷款付清材料款以及给民工发放工资。因此,曹占清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。直到2017年,卫生监督所仍不履行义务,仍拒绝支付所建住宅楼的工程款。
       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,曹占清于2017年5月将延安市卫生监督所起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。立案后,宝塔区法院拖延时间,致使一起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充分的民事纠纷案件,本应在规定的六个月内结案,而宝塔区法院使该案到三年多才判决,明显的程序违法。

       在该案庭审进行时,卫生监督所对合同的约定条款,设计图纸、五部门的签证全部认可。后来,经被告申请,宝塔区法院上报延安市中级法院。同时,一审法院组织了双方对该涉案工程检材资料进行了质证。
       同年八月份,市中院通知原告、被告、评估公司三方到工程现场进行了勘查验证,并且对现场、勘验笔录经双方核对认可。卫生监督所才向陕西延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交纳了司法鉴定费。
       陕西延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陕延造基字【2018】022号鉴定报告书。鉴定结果为,施工造价为3850万元,除延安卫生监督所已经预付工程款2800万元外,仍欠原告工程款1000多万元。

       一审法院收到中院转来的鉴定报告后,依法组织双方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。质证过程中,卫生监督所对该鉴定报告有异议,一审法院又要求陕西延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、原告、被告三方对该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。陕西延审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该鉴定报告进行了说明,并且提供了书面的法律依据,被告对该鉴定签字认可。 
       但是,被告又横生事端,称房屋筏板不合格。事实是,原设计为0.5米,后来因为施工中地下水位太高,无法施工,被告申请了变更设计方案。经过被告、原告、设计院勘探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共同决定变更的,都有这些单位的签字盖章。该项目施工完成后,经过被告、原告、设计院勘验勘探监理现场验证认证后,办理了签证。
       曹占清说,该鉴定检材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就提供了,一审法院本应该依法根据司法鉴定和原告提交证据公正判决。一审法院对这些客观公正的证据,经过审核本就应该予以采信,并且运用到判决当中。这样的重复使用证据,不但增加了诉累,也浪费了司法资源。

       一审法院的判决《2017陕06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》,2019年12月23日才做出来。判决被告15日内支付上诉人工程款5154741.63元,驳回了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       对此,曹占清认为该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,枉法裁判。曹占清不服一审判决,于2020年1月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。市中院受理后拖延推诿,四月下旬才通知开庭,开庭先后不到半小时,被告也没有任何新证据提交,延安中院本该按照法定程序查明事实,依法判决。可是中院直到2020年6月10日以一张裁定发回重审,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,裁定错误,程序违法。

       曹占清说,自己搞了几十年工程,这次真的栽在了延安卫生监督所这个项目上。为了结算工程款,他无数次的奔波在去往卫生监督所的路上。该所的领导都新老交替了,新老所长都是不作为,拖沓推诿。
       曹占清认为,建立和谐社会,就应该以诚信为前提。他们欠我的工程款,我不能欠供应商和农民工的款项,他们本身没有过错。无奈之下,曹占清只能借高利贷来偿还所有材料费和人工费。曹占清长叹,本来就是一起很简单的民事案件,两级法院这场马拉松式的审理,一拖就是四年多时间, 谁能拖得起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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